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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006年版)-輻射儀,輻射檢測儀,輻射報警儀,輻射安全報警儀,個人輻射報警儀,輻射報警器|上海|輻射檢測儀器網_云南_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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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法規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006年版)

2008/2/26 16:2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428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01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其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通知

建標[2001]263號

    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25-2001,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為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強制性條文的解釋,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 次
1 總 則 
2 術 語    
3 材 料   
3.1無機非金屬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3.2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3.3涂料
3.4膠粘劑
3.5水性處理劑
4 工程勘察設計   
  4.1一般規定
4.2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調查及防氡
4.3材料選擇
5 工程施工  
  5.1一般規定
  5.2材料進場檢驗
  5.3施工要求
6 驗收  
附錄A 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材料中游離甲醛釋放量
附錄B 室內空氣中苯的測定
附錄C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苯含量測定
C.1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測定
C.2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苯含量測定
附錄D 土壤中氡濃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D.1 土壤中濃度測定
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D.3 城市區域性土壤氡水平調查方法
附錄E 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測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工程、倉儲性建筑工程、構筑物和有特殊凈化衛生要求的房間。
注:本規范所稱室內環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不屬于本規范控制范圍。
1.0.3 本規范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劃分為以下兩類:
  1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規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結構工程和裝修工程的統稱。
2.0.2 環境測試艙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擬室內環境測試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污染物釋放量的設備。
2.0.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單位面積(㎡)上、單位時間(s)內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0.4 內照射指數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內照射指數(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標準規定的限量200 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數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數(Iγ)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 和鉀-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別除以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0.5)
式中 CRa、CTh、Ck—分別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 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貝可/千克(Bq/kg)。
2.0.6 氡濃度 radon consistence  實際測量的單位體積空氣內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纖維為原料,經機械加工分離成各種形狀的單元材料,再經組合并加入膠粘劑壓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
2.0.8 飾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為基材,經涂飾或復合裝飾材料面層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為稀釋劑的涂料。
2.0.10 水性膠粘劑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0.11 水性處理劑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為稀釋劑,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內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體。
2.0.12 溶劑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涂料。
2.0.13 溶劑型膠粘劑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0.14 游離甲醛釋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環境測試艙法或干燥器法的測試條件下,材料釋放游離甲醛的量。
2.0.15 游離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測試條件下,材料單位質量中含有游離甲醛的量。
 3 材 料
3.1 無機非金屬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無機非金屬建筑主體材料,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1 的規定。
表3.1.1    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內照射指數(IRa) ≤1.0
外照射指數(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無機瓷質磚粘接劑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2 的規定。
表3.1.2       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A  B
內照射指數( IRa) ≤1.0  ≤1.3
外照射指數( Iγ) ≤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 的放射性比活度應同時滿足內照射指數(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數(Ir)不大于1.3。
3.1.4 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的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規定。
3.2 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測定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應根據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限量劃分為E1 類和E2 類。
3.2.3 當采用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并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3 的規定。
表3.2.3 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限量
類 別 限量(mg/m3)
E1 ≤0.12
 3.2.4 當采用穿孔法測定游離甲醛含量,并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4 的規定。
表3.2.4 穿孔法測定游離甲醛含量分類限量
類 別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 0,≤30.0
3.2.5 當采用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并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5 的規定。
表3.2.5 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分類限量
類 別  限量(mg/L)
E1  ≤1.5
E2  >1.5,≤5. 0
3.2.6 飾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環境測試艙法或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當發生爭議時應以環境測試艙法的測定結果為準;膠合板、細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測定游離甲醛含量。
3.2.7 環境測試艙法,宜按本規范附錄A 進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應符合國家標準《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GB/T17657-1999 的規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水性涂料,應測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表3.3.1 室內用水性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VOCS (g/L)  T≤200
游離甲醛(g/kg)  ≤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溶劑型涂料,應按其規定的最大稀釋比例混合后,測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3.2 的規定。
表3.3.2 室內用溶劑型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涂料名稱 VOCS (g/L)  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銹漆  ≤270 ≤5
其他溶劑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測定固化劑中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后,應按其規定的最小稀釋比例計算出聚氨酯漆中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含量,且不應大于7g/Kg。測定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相色譜測定氨基甲酸酯預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應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單體》GB/T18446-2001 的規定。
3.3.4 水性涂料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1附錄A、附錄B的方法進行。
3.3.5 溶劑型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苯含量測定方法,宜按本規范附錄C 進行。
3.4 膠 粘 劑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水性膠粘劑,應測定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4.1 的規定。
表3.4.1 室內用水性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VOCS (g/L) ≤50
游離甲醛(g/kg)  ≤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溶劑型膠粘劑,應測定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4.2 的規定。
表3.4.2 室內用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VOCs(g/L) ≤750
苯(g/kg)  ≤5
 3.4.3 聚氨酯膠粘劑應測定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應大于10g/kg,測定方法可按國家標準《氣相色譜測定氨基甲酸酯預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應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單體》GB/T18446-2001 進行。
3.4.4 水性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1附錄A、附錄B的方法進行。
3.4.5 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苯含量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 的規定。
3.5 水性處理劑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水性阻燃劑(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劑、防腐劑等水性處理劑,應測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5.1 的規定。
表3.5.1 室內用水性處理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VOCs (g/L) ≤200
游離甲醛(g/kg) ≤0.5
 3.5.2 水性處理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1附錄A、附錄B的方法進行。
4 工程勘察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調查。未進行過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區域測定的,必須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測定,并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必須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用途,選用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通風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有關規定。
4.2 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調查及防氡
4.2.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歷史資料及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數據。
4.2.2 已進行過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區域測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當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結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時,且工程場地所在地點不存在地質斷裂構造,可不再進行土壤氡濃度測定;其他情況均應進行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4.2.3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時,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時,應采取建筑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
4.2.5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0.3Bq/㎡.s時,除采取建筑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6 I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時,除采取本規范4.2.5條防氡處理措施外,還應按照國家標準《新建低層住宅建筑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導則》GB/T 17785-1999的有關規定,采取綜合建筑構造防氡措施。
4.2.7 當Ⅰ類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中氡濃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時,應進行工程場地土壤中的鐳-266、釷-232、鉀-40比活度測定。當測定結果表明內照射指數(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數(Iγ)大于1.3時,工程場地土壤不得作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方法應按本規范附錄D進行。
4.3 材料選擇
4.3.1  I 類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采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必須采用A 類。
4.3.2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類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當A 類和B類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混合使用時,應按下式計算,確定每種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 種材料在材料總用量中所占的份額(%);
          IRai—第i 種材料的內照射指數;
          Iγi—第i 種材料的外照射指數。
4.3.3 I 類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必須采用E1 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4.3.4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宜采用E1 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當采用E2 類人造木板時,直接暴露于空氣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涂覆密封處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裝修,所采用的涂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其苯、游離甲醛、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時,不應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內墻涂料、聚乙烯醇縮甲醛內墻涂料和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內墻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時,不應采用107膠粘劑等聚乙烯醇縮甲醛膠粘劑。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結構材料, 游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于 0.12mg/m3,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 的規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時,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于 0.12mg/m3,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 的規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采用瀝青、煤焦油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釋放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的釋放量不應大于 0.10%,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規定。
能釋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劑,其游離甲醛含量不應大于0.5g/kg,測定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1附錄B的規定。
4.3.12 I 類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粘貼塑料地板時,不應采用溶劑型膠粘劑。
4.3.13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與室外直接自然通風的房間貼塑料地板時,不宜采用溶劑型膠粘劑。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應在室內采用脲醛樹脂泡沫塑料作為保溫、隔熱和吸聲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時,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襯墊、壁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甲醛釋放量均應符合相應材料的有害物質限量的國家標準規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所用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進行進場檢驗。
5.1.2 當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進場檢驗,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時,嚴禁使用。
5.1.3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要求。當需要更改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當多次重復使用同一設計時,宜先做樣板間,并對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
5.1.5 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范第6 章的有關規定。
當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5.2 材料進場檢驗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飾面采用的天然花崗巖石材或瓷質磚使用面積大于200m2 時,應對不同產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的復驗。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采用的某一種人造木板或飾面人造木板面積大于500m2時,應對不同產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分別進行復驗。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同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游離甲醛含量檢測報告;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必須有同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苯、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聚氨酯類)含量檢測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設計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 (盒)、埋設件、預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5.3.2 I 類民用建筑工程當采用異地土作為回填土時,該回填土應進行鐳-226、釷-232、鉀-40 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數(Ir)不大于1.3時,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所采用的稀釋劑和溶劑,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施工時,不應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進行除油和清除舊油漆作業。
5.3.5 涂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稀釋劑和溶劑等使用后,應及時封閉存放,廢料應及時清出室內。
5.3.6 嚴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區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內進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中,進行飾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時,除芯板為A 類外,應對其斷面及無飾面部位進行密封處理。
6 驗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
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檢測報告、工程地點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 含量檢測報告;
2 涉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工程設計變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復驗報告;
4 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關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
5 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不做樣板間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類別、數量和施工工藝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表6.0.4 的規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
污染物 I 類民用建筑工程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離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濃度限量,除氡外均應以同步測定的室外空氣相應值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濃度測量值的極限值判定,采用全數值比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氡的檢測,所選用方法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不應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測下限不應大于10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甲醛測定方法》GB/T18204.26-2000 的規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檢測,也可采用現場檢測方法,所使用的儀器在0~0.60mg/m3 測定范圍內的不確定度應小于25%。當發生爭議時,應以《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GB/T 18204.26-2000中酚試劑分光光度法的測定結果為準。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苯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氨的檢測,可采用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GB/T18204.25-2000 或國家標準《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14669-93 進行測定。當發生爭議時應以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 ——靛酚藍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2000 的測定結果為準。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間;房間總數少于3 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 間。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數應按表6.0.13設置:
表6.0.13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數設置
房間使用面積(㎡) 檢測點數(個)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當房間內有2 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
在對甲醛、氨、苯、TVOC取樣檢測時,裝飾裝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應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h 以后進行。
6.0.18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可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19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可對不合格項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 倍。并應包含同類型房間及原不合格房間。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0 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嚴禁投入使用。


附錄A 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材料中游離甲醛釋放量
A.0.1 環境測試艙的容積應為1~40m3。
A.0.2 環境測試艙的內壁材料應采用不銹鋼、鋁(磨光或拋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A.0.3 環境測試艙的運行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溫度:23±1℃;
2 相對濕度:45%±5%;
3 空氣交換率:1±0.05 次/h;
4 被測樣品表面附近空氣流速:0.1~0.3m/s;
5 被測樣品表面積與環境測試艙容積之比為1:1;
6 測定飾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離甲醛釋放量前,測試艙內潔凈空氣中甲醛含量不應大于0.006mg/m3;
A.0.4 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定飾面人造木板時,除直接用整塊材料進行測試外,用于測試的板材均應進行邊沿密封處理;
2 應將被測材料垂直放在測試艙的中心位置,板材與板材之間距離不應小于 200mm,并與氣流方向平行;
3 測試艙法采樣測試游離甲醛釋放量每天測試1 次。當連續2d 測試濃度下降不大于5%時,可認為達到了平衡狀態。以最后2 次測試值的平均值作為材料游離甲醛釋放量測定值;
4 如果測試第28d 仍然達不到平衡狀態,可結束測試,以第28d 的測試結果作為游離甲醛釋放量測定值。
A.0.5 采樣方法。空氣取樣和分析時,先將空氣抽樣系統與環境測試艙的空氣出口相連。兩個吸收瓶中各加入5mL 蒸餾水,開動抽氣泵,抽氣速度控制在2L/min 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 空氣。
A.0.6 游離甲醛釋放量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 所用儀器、試劑配制應符合《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GB/T17657-1999 的規定;
2 空氣抽樣系統包括:抽樣管、2 個100mL 的吸收瓶、硅膠干燥器、氣體抽樣泵、氣體流量計、氣體計量表;
    3 校準曲線和校準曲線斜率的確定,應符合《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GB/T17657-1999 的規定;
    4 測定:將2 個吸收瓶中的吸收液分別移入50.0mL 容量瓶中并定容,從容量瓶中各取10.0mL 分別移入50.0mL 具塞三角燒瓶中,再加入10.0mL 乙酰丙酮溶液和 10.0mL 乙酸銨溶液,搖勻,上塞,然后分別放至40℃的水浴中加熱15min,再將溶液靜置暗處冷卻至室溫(約1h)。用分光光度法在412nm 處測定吸光度,同時做試劑空白;
5 計算:吸收液的吸光度測定值與空白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線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體積,即為每個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 個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總量。甲醛總量除以抽取空氣的體積,即得每立方米空氣中的甲醛量,以mg/m3 表示。空氣樣品的體積應通過氣體方程式校正到23℃時的體積。


附錄B 室內空氣中苯的測定

B.0.1 原理:
本測定方法主要依據GB/T 11737《居住區大氣中苯、甲苯和二甲苯衛生檢驗標準方法  氣相色譜法》。
空氣中苯用活性炭管采集,然后經熱解吸或二硫化炭提取,用氣相色譜法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高定量。
B.0.2 儀器及設備:
1 采樣器——采樣過程中流量穩定,流量范圍0.1~0.5L/min 。
2 熱解吸裝置——能對吸附管進行熱解吸,解吸溫度、載氣流速可調。
3氣相色譜儀——配備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4 色譜柱——毛細管柱或填充柱。毛細管柱長30~50m,內徑0.53mm或0.32mm石英柱,內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非極性材料;填充柱長2m、內徑4mm不銹鋼柱,內填充聚乙二醇6000-6201擔體(5:100)固定相。
5 注射器——1μL、10μL、1mL、100mL注射器若干個。
6 電熱恒溫箱——適用B.0.5熱解吸后手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可保持60℃恒溫。
B.0.3 試劑和材料:
1 活性炭吸附管——內裝100mg椰子殼活性炭吸附劑的玻璃管或內壁光滑的不銹鋼管,使用前應通氮氣加熱活化,活化溫度為300~350℃,活化時間不少于10min ,活化至無雜質峰。
2 標準品——苯標準溶液或標準氣體。
3載氣——氮氣(純度不小于99.999%)。
B.0.4 采樣:
應在采樣地點打開吸附管,與空氣采樣器入氣口垂直連接,調節流量在0.3~0.5L/min的范圍內,用皂膜流量計校準采樣系統的流量,采集約10L空氣,記錄采樣時間、采樣流量、溫度和大氣壓。
采樣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兩端,做好標識,放入可密封的金屬或玻璃容器中。樣品可保存5d 。
注:采集室外空氣空白樣品,應與采集室內空氣樣品同步進行,地點宜選擇在室外上風向處。
B.0.5 氣相色譜法:
色譜分析條件可選用以下推薦值,也可根據實驗室條件制定最佳分析條件:
填充柱溫度——90℃或毛細管柱溫度——60℃;
檢測室溫度——150℃;
汽化室溫度——150℃;
載氣——氮氣,50mL/min 。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用熱解吸氣相色譜法或二硫化碳撮氣相色譜法其中的一種:
方法一:熱解吸氣相色譜法。
標準系列:準確抽取濃度約1mg/m3的標準氣體100mL、200 mL、400 mL、1 L 、2 L通過吸附管,用熱解吸氣相色譜法分析吸附管標準系列,以苯的含量(μg)為橫坐標,分別繪制曲線。
1)熱解吸直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
將吸附管置于熱解吸直接進樣裝置中,350℃解吸后,解吸氣體直接由進樣閥進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高定量。
2)熱解吸后手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
將吸附管置于熱解吸裝置中,與100mL注射器(經60℃預熱)相連,用氮氣以50Ml/min的速度于350℃下解吸,解吸體積為50~100mL,于60℃平衡30min ,取1mL平衡后的氣體注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高定量。
樣品分析:每支樣品吸附管及未采樣管,按標準系列相同的熱解吸氣相色譜分析方法進行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高定量。
方法二:二硫化碳撮氣相色譜法。
標準系列:取含量為0.1μg/mL、0.5μg/mL、1.0μg/mL、2.0μg/mL的標準溶液,取1μL注入氣相色譜儀進行分析,用保留時間定性、峰高定量,以苯的含量(μg/mL)為橫坐標,峰高為縱坐標,繪制標準曲線。
樣品分析:將活性炭倒入具塞刻度試管中,加1.0 mL二硫化碳,塞緊管塞,放置1h,并不時振搖,取1μL注入氣相色譜儀進行分析,用保留時間定性、峰高定量。
B.0.6  計算:
1 所采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應按下式計算:
            C=                     (B.0.6-1)
式中  C——所采空氣樣品中苯濃度(mg/m3);
       ——樣品管中苯的量(μg);
 ——未采樣管中苯的量(μg)
 ——空氣采樣體積(L)。
2  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應按下式換算成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 ×               (B.0.6-2)
式中   ——標準狀態下所采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mg/m3);
 ——采樣時采樣點的大氣壓力(kPa); 
 ——采樣時采樣點的溫度(℃)。
    注:當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有相同或幾乎相同的保留時間的組分干擾測定時,宜通過選擇適當的氣相色譜柱,或調節分析系統的條件,將干擾減少到最低。



附錄C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VOCѕ)、苯含量測定

C.1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VOCѕ)、苯含量測定

C.1.1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應分別測定其揮發物的含量及密度,并計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ѕ)的含量。
C.1.2 揮發物的含量應按國家標準《色漆和清漆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GB/T6751-86 提供的方法進行測定。
C.1.3 密度應按國家標準《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測定》GB6750-86 提供的方法進行測定。
C.1.4 樣品中VOCѕ 的含量,應按下式計算:
 =                   (C.1.4)
式中  —樣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g/L);
ω1—加熱前樣品質量(g);
ω2—加熱后樣品質量(g);
ρs—樣品在23℃的密度(g/mL)。

C.2 溶劑型涂料、溶劑型膠粘劑中苯含量測定
C.2.1 儀器及設備:
1 氣相色譜儀——帶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2 毛細管柱——長30~50m,內徑0.32mm 或0.53 mm石英柱,內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柱操作條件為程序升溫50~250℃,初始溫度為50℃,保持10min,升溫速率10~20℃/min ,至205℃,保持2min;
3 載氣——氮氣(純度不小于99.99%);
4 頂空瓶——10mL、20mL 或60mL;
5 恒溫箱;
6 定量濾紙條——20mm×70mm;
7 注射器——1μL、10μL、1mL 若干個。
C.2.2 樣品測定。
1 標樣制備:取5 只頂空瓶,將濾紙條放入頂空瓶后,應密封;用微量注射器吸取苯0μL、0.40μL、0.80μL、1.20μL、2.20μL,注射在瓶內的濾紙條上,含苯分別為0 mg、0.351 mg、0.703 mg、1.054 mg、1.933mg。
注:苯為色譜純,20℃時1μL 苯重0.8787mg。
2 樣品制備:取裝有濾紙條的頂空瓶稱重,精確到0.0001g,應將樣品(約0.2g)涂在濾紙條上,密封后稱重,精確到0.0001g,兩次稱重的差值為樣品質量。
3 將上述標準品系列及樣品,置于40℃恒溫箱中平衡4h,并取0.20mL 頂空氣作氣相色譜分析,記錄峰面積。
4 應以峰面積為縱坐標,以苯質量為橫坐標,繪制標準曲線圖。
5 應從標準曲線上查得樣品中苯的質量。
C.2.3 計算。
樣品中苯的含量,應按下式計算:
            ( C.2.3)
式中 C—樣品中苯的含量(g/Kg);
m—被測樣品中苯的質量(mg);
W—樣品的質量(g)。

附錄D 土壤中氡濃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D.1  土壤中氡濃度測定 
D.1.1 一般原則:土壤中氡濃度測量的關鍵是如何采集土壤中的空氣。土壤中氡氣的濃度一般大于數百Bq/m3,這樣高的氡濃度的測量可以采用電離室法、靜電收集法、閃爍瓶法、金硅面壘型探測器等方法進行測量。
D.1.2 測試儀器性能指標要求:
工作條件:溫度-10~40℃
相對濕度≤90%;
不確定度≤20%;
探測下限≤400Bq/m3。
D.1.3 測量區域范圍應與工程地質勘察范圍相同。
D.1.4 在工程地質勘察范圍內布點時,應以間距10m 作網格,各網格點即為測試點 (當遇較大石塊時,可偏離±2m),但布點數不應少于16 個。布點位置應覆蓋基礎工程范圍。
D.1.5 在每個測試點,應采用專用鋼釬打孔。孔的直徑宜為20~40mm,孔的深度宜為600~800mm。
D.1.6 成孔后,應使用頭部有氣孔的特制的取樣器,插入打好的孔中,取樣器在靠近地表處應進行密閉,避免大氣滲入孔中,然后進行抽氣。正式現場取樣測試前,應通過一系列不同抽氣次數的實驗,確定最佳抽氣次數。
D.1.7 所采集土壤間隙中的空氣樣品,宜采用靜電擴散法、電離室法或閃爍瓶法、金硅面壘型探測器等測定現場土壤氡濃度。
D.1.8 取樣測試時間宜在8:00~18:00 之間,現場取樣測試工作不應在雨天進行,如遇雨天,應在雨后24h 后進行。
D.19 現場測試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測試點布設圖,成孔點土壤類別,現場地表狀況描述,測試前24h 以內工程地點的氣象狀況等。
D.1.10 地表土壤氡濃度測試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取樣測試過程描述、測試方法、土壤氡濃度測試結果等。
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D.2.1  儀器設備。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量所須儀器設備包括取樣設備、測量設備。取樣設備的形狀為盆狀,工作原理分為被動收集型和主動抽氣采集型兩種。現場測量設備須滿足以下工作條件要求:
溫度:-10~40℃;
相對濕度:≤90%;
不確定度:≤20%;
探測下限:≤0.01Bq/m2.S 。
D.2.2 測量步驟。
按照“D.1  土壤中氡濃度測定”的要求,首先在建筑場地按20m×20m網格布點,網格點交叉處進行土壤氡析出率測量 。
測量時,須清掃采樣點地面,去除腐殖質、雜草及石塊,把取樣器扣在平整后的地面上,并用泥土對取樣器周圍進行密封,防止漏氣,準備就緒后,開始測量并開始計時(t)。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量過程中,應注意控制下列幾個環節:
1  使用聚集罩時,罩口與介質表面的接縫處應當封堵,避免罩內氡向外擴散(一般情況下,可在罩沿周邊培一圈泥土,即可滿足要求)。對于從罩內抽取空氣測量的儀器類型來說,必須更加注意。
2  被測介質表面應平整,保證各個測量點過程中罩內空間的體積不出現明顯變化。
3 測量的聚集時間等參數應與儀器測量靈敏度相適應,以保證足夠的測量準確度。
4 測量應在無風或微風條件下進行。
D.2.3  結果計算(使用聚集罩情況)。
用下述公式求被測地面的氡析出率:
                            (D.2.3)
式中   R——土壤表面氡析出率(Bq/m2.s);
Nt——t時刻測得的罩內氡濃度(Bq/m3);
V——聚集罩所罩信的介質表面的面積(m2);
t——測量經歷的時間(s)

D.3  城市區域性土壤氡水平調查方法
D.3.1  測點布置
在城市區域按2km×1km網格布置測點,部分中小城市可以按1km×1km網格布置測點。因地形、建筑等原因測點位置可以偏移,但最好不超過200m。
每個城市測點數量在100個左右。
盡量使用1:5萬~1:10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地質)圖和全球衛星定位儀(GPS),確定測點位置并在圖上標注。
D.3.2  調查方法
調查前應制訂方案,準備好測量儀器和其他工具。儀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標定,如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儀器進行調查,最好所用儀器同時進行標定,以保證儀器量值的一致性。
測點定位:調查測點位置用GPS定位,同時對地理位置進行簡要描述。
測量深度:調查打孔深度統一定為500~800m,孔徑20~40mm。
測量次數:每一測點應重復測量3次,以算術平均值作為該點氡濃度。(或每一測點在3m2范圍內打三個孔,每孔測一次求平均值)。
其他測量要求(如天氣)和測量過程中需要記錄的事項按本附錄D.1執行。
D.3.3  調查的質量保證。
儀器使用前應按儀器說明書檢查儀器穩定性(如測量標準α源、電路自檢等方法)。
使用兩臺以上的儀器工作時應檢查儀器的一致性,一般兩臺儀器測量結果的相對標準偏差應小于25%。
應挑選10%左右測點進行復查測量,復查測量結果應一并反映在測量原始數據表中。
D.3.4  測量報告。
城市區域土壤氡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  城市地質概況、放射性本底概況、土壤概況;
2  測點布置說明及測點分布圖;
3  測量儀器、方法介紹;
4  測量過程描述;
5  測量結果。包括原始數據、平均值、標準偏差等,如有可能繪制城市土壤濃度等值線圖。
6  測量結果的質量評價(儀器的日常穩定性檢查、儀器的標定和比對工作、儀器的質量監控圖制作)。

附錄E 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測定
E.0.1  原理
    用Tenax TA吸附管采集一定何種的空氣樣品,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過熱解吸裝置加熱吸附管得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解吸氣體,將其注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面積定量。
E.0.2 儀器及設備。
1  采樣器——空氣采樣過程中流量穩定,流量范圍0.1~0.5L/min。
2  熱解吸裝置——能對吸附管進行熱解吸,解吸溫度、載氣流速可調。
3  氣相色譜儀——配備帶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4  毛細管柱——長30~50m,內徑0.32mm或0.53mm 石英柱,內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柱操作條件為程序升溫50~250℃,初始溫度為50℃,保持10min,升溫速率5℃/min,至250℃,保持2min。
5  注射器——1μL、10μL、1mL 、100 mL注射器若干個。
6  電熱恒溫箱——適用E.0.6熱解吸氣相色譜的方法二,可保持60℃恒溫。
E.0.3  試劑和材料
1  Tenax-TA 吸附管——內裝200mg粒徑為0.18~0.25mm(60~80目)Tenax-TA吸附劑的玻璃管或內壁光滑的不銹鋼管,使用前應通氮氣加熱活化,活化溫度應高于解吸溫度,活化時間不少于30min,活化至無雜質峰。
2  標準器——苯、甲苯、對(間)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的標準溶液或標準氣體。
3  載氣——氮氣(純度不小于99.99%)。
E.0.4 采樣。
應在采樣地點打開吸附管,與空氣采樣器入氣口垂直連接,調節流量在0.1~0.4L/min的范圍內,用皂膜流量計校準采樣系統的流量,采集約1~5L空氣,記錄采樣時間、采樣流量、溫度和大氣壓。
采樣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兩端,做好標記,放入可密封的金屬或玻璃容器中,應盡快分析,樣品最長可保存14d。
注:采集室外空氣白樣品,應與采集室內空氣樣品同步進行,地點宜選擇在室外上風向處。
E.0.5  標準系列制備。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用氣體外標法或液體外標法。
1  氣體外標法:準確抽取氣體組分濃度約1mg/m3的標準氣體100mL、200 mL、400 mL、1L、2L,通過吸附管,為標準系列。
2  液體外標法:取單組分含 量為0.05mg/mL、0.1 mg/mL、0.5 mg/mL、1.0 mg/mL、2.0 mg/mL的標準溶液1~5μL注入吸附管,同時用100mL/min的氮氣通過吸附管,5min后取下,密封,為標準系列。
E.0.6  熱解吸氣相色譜法。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種,當發生爭議時,以方法一為準:
方法一:熱解吸直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
將吸附管置于熱解吸直接進樣裝置中,250~325℃解吸后,解吸氣體直接由進樣閥快速進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面積定量。
方法二:熱解吸后手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
將吸附管置于熱解吸裝置中,與100mL注射器(經60℃預熱)相連,用氮氣以50~60mL/min的速度于250~325℃下解吸,解吸體積為50~100mL,于60℃平衡30min ,取1mL平衡后的氣體注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面積定量。
E.0.7  標準曲線。
用熱解吸氣相色譜法分析吸附管標準系列,以各組分的含量(μg)為橫坐標,峰面積為縱坐標,分別繪制標準曲線,并計算回歸方程。
E.0.8  樣品分析。
每支樣品吸附管及未采樣管,按標準系列相同的熱解吸氣相色譜分析方法進行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面積定量。
E.0.9  計算。
1  所采空氣樣品中各組分的濃度,應按下式計算:
                     (E.0.9-1)
式中    ——所采空氣樣品中I組分濃度(mg/m3);
      ——樣品管中I組分的量(μg);
      ——未采樣管中I組分的量(μg);
 ——空氣采樣體積(L)。
2  空氣樣品中各組的濃度,應按下式換算成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E.0.9-2)
式中  CC——標準狀態下所采空氣樣品中I組分的濃度(mg/m3);
       p——采樣時采樣點的大氣壓力(kPa);
t——采樣時采樣點的溫度(℃)。
3 應按下式計算所采空氣樣品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濃度:
                                                        (E.0.9-3)
式中   ——標準狀態下所采空氣樣品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濃度(mg/m3)。
注:1 對未識別峰,可以甲苯計。
    2  注:當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有相同或幾乎相同的保留時間的組分干擾測定時,宜通過選擇適當的氣相色譜柱,或通過用更嚴格地選擇吸收管和調節分析系統的條件,將干擾減到最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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